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如下: 1.客體要件:本罪侵犯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。 2.客觀方面:本罪的行為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、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;買賣進出口許可證、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;非法經營證券、期貨、保險業務,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;以及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。 3.主體要件:本罪的主體可以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成立、具有責任能力的單位。 4.主觀方面: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,并且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。
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如下: 1.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,或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; 2.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,或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; 3.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,但在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,并且又進行了同種非法經營行為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225條規定,非法經營罪的違法行為如果擾亂市場秩序且情節嚴重,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處或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。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。